第1315號
為加強對進出口農藥質量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現(xiàn)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見附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同時廢止。
自2010年1月1日起,農藥進出口單位應按照新名錄中的商品編碼及其對應的農藥品種向農業(yè)部申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2010年1月1日前辦理的《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在有效期內可繼續(xù)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